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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005年03月27日 被浏览 2577 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持上述各项资料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办理程序: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应提交以下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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