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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照管理
                                                 2005年03月27日 被浏览 2604 次
 
一、 验证、换证管理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一)验证、换证的程序和方法
    1. 申请
    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公告要求的时间,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换证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证件: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工商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5)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7)《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 受理、验证或换发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验证或换发证件处理:
    (1)验证。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原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左下方和副本的“验证记录”栏上粘贴验证标志,同时在验讫标志的右下角划一条倾斜的骑缝线,以示验证完毕或加盖“验讫”专用章;对需要重新发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2)换证。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一)地税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管理部门对《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按规定进行核批后,重新发放相应税务登记证件。
    (三)违章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按税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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