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生产、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批后,方可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