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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处理
                                                 2005年03月27日 被浏览 3131 次
 

    1、非正常户认定的程序和方法
    (1)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2)对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在《非正常户认定书》上注明纳税人的发票流失情况和未纳税情况以及税务登记情况,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归档。
    (3)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非正常户认定的解除
    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税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接受各种处罚后,恢复为正常户管理。
    3、非正常户注销
    (1)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对主管税务机关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主管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接受各种处罚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按正常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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