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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
                                                 2005年03月27日 被浏览 3111 次
 
    1、扣缴登记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责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列支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责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
    2、扣缴登记的时间要求: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扣缴税款登记的程序和方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领取并如实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申报办理新设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同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需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的新设立税务登记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直接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制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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