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请自印企业衔头发票管理 |
|
|
1、 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规模和发票年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和业务特点,申请印制代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 办理程序:纳税人申请时,应先设计票样,并在用票前1个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印制申请。具体程序为: 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普通发票领购簿》; (4)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5)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属于《发票样本》所列范围内的发票,逐级将《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报市级地税机关审批,由市级地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向发票定点承印企业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对超出《发票样本》所列范围的发票,逐级将《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报省级地税机关批准。省级地税机关批准同意后,属市级地税机关批准权限的发票,省级地税机关将《冠名企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返还市级地税机关,由市级地税机关向发票定点承印企业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属于省级地税机关批准权限的,直接向发票定点承印企业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 市级、省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纳税人。对不符合印制冠名企业发票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领购发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