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4月25日
用户名: 密 码:
  地方税务机构一览
  税务登记
  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
  税款交纳
  帐簿凭证管理
  税务认定管理
  减免税管理
  税收管理证明
  售付汇税务证明管理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打 印
请选择分类:
领购发票管理 | 申请自印企业衔头发票 | 代开发票管理 | 发票使用、保管和缴销 | 丢失、被盗发票处理 | 有奖发票税种简介 |

发票使用、保管和缴销规定
                                                 2005年03月27日 被浏览 2769 次
 

    一、 发票使用规定
    1、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内开具,不得跨省或跨市、县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我省暂不允许纳税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2、临时到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到本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地管理部门核准后同意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要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后领购发票。
    3、使用计算机开票的管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地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应当将开票信息按月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4、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
    (1) “都开”的原则。所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 “都要”的原则。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 开具发票的规范要求: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发票的,应凭接受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
    二、发票保管规定
    发票的保管,是指对尚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作废的发票进行专门保存管理,确保其安全的全过程。
    (一)发票保管制度
    地税机关内部以及用票单位和个人,均应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
    1、专人保管制度。就是要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日常领发等工作。地税机关以及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职发票管理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并严格岗位责任考核。
    2、专库保管制度。就是要有专门的发票存放设施,确保发票的安全。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专门存储发票的仓库,并配有必要的防盗、防火、防霉烂毁损、防虫蛀鼠咬、防丢失等安全设施。用票单位和个人也要配备专柜存放发票,并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存放,以有利于发票存取和盘查。
    3、专账登记制度。就是要按规定设立专门的账、表反应发票印、领、用、存情况,并由购领人员签章,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
    4、保管交接制度。发票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1) 清点库存发票和缴销的发票存根种类和数量;
    (2) 核对发出尚未缴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3) 清点、装订需要移交的有关账表、资料、印章和物品;
    (4) 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
    移交工作由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督,如发现移交的资料、物品不符,应责成原发票保管人员限期查明,待查明相符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发票管理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5)定期盘点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底对库存未用的发票进行一次清点,填报《普通发票盘存报告表》,确保发票账实相符。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辖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进行一次账实稽核工作。若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
    (二)空白发票的保管
    1、地税机关要视具体条件实行发票集中保管。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各类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应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集中保管。市、县地方税务局应设立发票专库、专柜,分类、分户、分柜存放发票。市、县地方税务局对印制完工的发票应按规定进行验收,设立《普通发票印制明细账》和《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账》,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包括名称、种类、起止号码等内容)都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基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向市、县地方税务局领购发票,按规定发售给用票单位和个人。市、县地方税务局向基层分局(所)发售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使用量。
    2、企业领回的空白发票,要设立专库或专柜进行保管,做到防盗、防失、防潮,确保发票安全。
    3、地税机关以及用票单位都要指定专人保管空白发票。领发空白发票,一律由发票保管人员统一办理,其他人员不得替代,并要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制度。凡领发发票,必须注明领发发票的名称、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员签章。
    (三)作废发票的保管
    1、开具发票过程中出现的作废发票的管理。对由于开票人员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开错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开具发票,不得在开错的发票上涂改。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全部联次妥善保管,粘贴在原发票存根上,不得私自销毁,以备查核。
    2、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作废发票的管理。发票统一换版或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发票作废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新旧版发票可以同时使用,到期后,旧版发票全部作废,由税务机关组织全面清理和收缴,收缴完毕以后,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并登记造册,按规定统一集中销毁。
    (四)发票存根的保管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为5年。在保管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损毁。
    1、地税机关对发票存根的保管。地税机关应当配备专柜,设置专账保管发票存根。对地税机关自身开具的发票存根,要分别年限和种类进行保管;地税机关代用票单位和个人保管的发票存根要分年限、分行业、分类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按规定统一销毁。
    2、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发票存根的保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已使用需自己保存的发票存根,要分年限、分发票种类设立专柜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现场销毁。
    (五)封存发票的保管
    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停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封存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并设立专柜保管;纳税人重新开业办妥手续后发还封存的《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主管地税机关应收缴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登记缴销记录。异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
    三、发票缴销规定
    普通发票缴销是指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
    (一)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
    (二)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改版、换版发票的有关通知,到“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普通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三)次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使用发票发现次版时,应向“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次版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四)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按照规定办完丢失、被盗发票处理手续后,向“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好后,随下列资料一起报送“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1.《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报告表》;
    2. 遗失证明的材料;
    3. 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4.《普通发票领购簿。
    (五)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纳税人发票超期限未使用或存根联法定保存期满时,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存根联及《普通发票领购簿》,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缴销。
    (六)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问题,应向“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普通发票领购簿》及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残存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 办理缴销。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