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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被盗发票处理
                                                 2005年03月27日 被浏览 2848 次
 

    1、丢失、被盗发票报告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时,应立即(当日)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报告表》,填写完毕后,连同遗失证明材料及《普通发票领购簿》交“发票管理窗口”。

    2、丢失、被盗发票处理
    (1) “发票管理窗口”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报告表》上签章,按税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纳税人接受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后,经市级地税机关核准,统一向指定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声明挂失。属于市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在市级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属于省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在省级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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