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5月04日
用户名: 密 码:
  VIP提问选登
  咨询一览(VIP功能)
 
·财政常见问题解答
·税务常见问题解答
  我要咨询(VIP功能)
  服务投诉(VIP功能)
  领导信箱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注:只有注册成为VIP会员才能在此提问!
为什么要明确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申报时间?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8:20   
答: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当前我国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形式同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如:房产的预售、按揭、分期付款等。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申报时间,有利于防止税源流失,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对契税政策的完善。
为什么对驻华代表机构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8:19   
  答: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3条“派遣国和使馆馆长的使馆馆舍,不论其为自有或租得,应免除交纳一切国家、区域或市政性捐税”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2条“领馆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之以派遣国或代表派遣国人员为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者,一概免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一切捐税”的规定和国家间的对等原则,对驻华使(领)馆购置的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免征契税,对驻华使馆、领事馆为使馆人员和职业领馆馆长以外的其他代表派遣国的领事人员购置的房产征免契税的问题,按我国与他国双边协定或领事条约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对无双边协定或领事条约可依的,按对等原则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外交部提供上述规定或我国驻他国使(领)馆购置房产享受免税的证明,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免征契税。
为什么规定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税契税?
为什么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税契税?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8:18   
  答:根据农业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外,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属于国有土地,因此,不论是通过出让还是转让承受土地使用权均属于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应为契税的征收范围。但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又是个农业弱国,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发展农业,同时也需要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荒山、荒地,从事农业生产。契税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支持农业的政策。
为什么某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是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
为什么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8:17   
  答: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需要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具有权属交换的性质。并且即使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费用,也会影响被征用、占用者的实际利益,因此在税收上,需要给予一定的照顾。但是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是通过地方政府落实的,地方政府最了解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实际情况,因此,将减免权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既能充分体现国家的优惠照顾,又能真正切合实际地落实税收政策。
为什么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后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8:15   
  答: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主要是指绝对灭失。灭失不是当事人主观意愿做出的行为,而是由于主观不能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为了照顾因不可抗力灭失造成的损失,体现党和国家对受损者的关怀,国家采取了这项税收优待政策。
免征契税?
为什么要对国家机关、军事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8:14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定税制、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新条例对公有制单位恢复征收契税,保留对国家机关、军事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的继续给予免税。主要原因:一是这些单位的经费大多数来源于预算拨款;二是对这些项目免税,有利于支持鼓励这方面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发展教育、医疗、科研,加强国防力量。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有哪些?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8:09   
  答:(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契税的减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8:08   
  答: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全、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从事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面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上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42条记录  分6页显示(3/6)   首页 上页  下页 尾页 转到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