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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取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次数?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31 09:05   
  答: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跨地域取得劳务报酬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区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报酬的总和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人员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31 08:52   
  答:(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已确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公积金税前扣除还是在税后扣除?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10:1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的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补充养老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些问题
家商贸型的私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表格是否应该更换?一些附加税(如城建税……)是根据增值税来征收的吗?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9:06   
答:对于一般纳税人因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增值税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予退还,企业应一律转入存货成本。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纳税申报表也应及时更换。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根据不同地区分别为市区7%,区城镇5%,农村1%。
为什么对个人独资企业是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象以前收企业所得税?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8:56   
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政策依据的,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曾以文件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契税的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8:22   
  答:纳税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征收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纳税期限,确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为什么土地、房屋改变用途的,纳税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8:21   
  答: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有两种情况,一种经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改变用途;另一种未经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改变用途。这两种情况,均应按照细则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第一种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接到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改变用途通知的当天。第二种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改变用途的当天。
  土地、房屋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为改变用途的当在,是因为:(1)土地、房屋改变用途以后,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享受减免的,变为不属于减免税照顾的对象,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改变用途的当天开始。(2)从改变用途的当天开始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便于征收管理。由于纳税人承受减免税的土地、房屋权属时间发生可能已经久远,征收机关不容易追溯,并且计税依据很难确定,因此,定为改变用途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机关操作比较简便。
为什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签订合同的当天?
提问者: xy    时间:2006-03-29 08:21   
  答:(1)契税属于行为税性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行为是契税的征收对象。而房地产转移行为是一个过程,从签订合同开始,到最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结束。因此,以签订合同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符合行为税的性质。
  (2)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签订合同的当天有利于契税的征收管理。目前,房地产交易的形式多样,情况复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交易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契约),同时,考虑到有些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当事人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后不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或者延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为防止税源流失,有必要将签订合同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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