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5月05日
用户名: 密 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各税种优惠政策
·行业税种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社会保险费
·费金(费)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打 印
请选择分类: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相关行政法规 | 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 | 房产税 | 城市房地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印花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资源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其他法规政策 | 契税 |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354号
xy                                                 2006年06月07日 被浏览 1570 次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地税〔2005〕26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加强和规范运输市场管理以及方便车主的使用,你市车管部门将10吨以上货车的车头、车厢分别办理牌照、行驶证。根据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规定,《请示》中所称的车头、车厢,实际上是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半挂牵引车虽能单独行驶,但主要功能是牵引半挂车运送货物;半挂车一般不能单独使用,与半挂牵引车脱离即失去使用功能。要发挥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有效使用功能,仍需两车合一。因此,对半挂牵引车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半挂车不征收车船使用税。半挂牵引车应纳税额应根据其准牵引总质量(功能吨位),参照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