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354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地税〔2005〕26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加强和规范运输市场管理以及方便车主的使用,你市车管部门将10吨以上货车的车头、车厢分别办理牌照、行驶证。根据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规定,《请示》中所称的车头、车厢,实际上是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半挂牵引车虽能单独行驶,但主要功能是牵引半挂车运送货物;半挂车一般不能单独使用,与半挂牵引车脱离即失去使用功能。要发挥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有效使用功能,仍需两车合一。因此,对半挂牵引车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半挂车不征收车船使用税。半挂牵引车应纳税额应根据其准牵引总质量(功能吨位),参照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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