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4月26日
用户名: 密 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各税种优惠政策
·行业税种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社会保险费
·费金(费)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打 印
请选择分类: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在职职工教育附加费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水利建设基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4]9号
xy                                                 2006年02月20日 被浏览 2585 次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3〕1066号)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2月1 日起,在申报缴纳“三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征依据,按1%的比例计征。
    二、个体户和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其应征额按月或按次不足一元的,予以免征。
    三、依照政策法规减免“三税”的,同时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四、退还“三税”的,随其计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返还。 
    五、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三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采取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等征收管理措施。
    六、地方教育附加适用票证、会计、统计等事项,按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七、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为加快基础教育发展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和征收工作。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00四年一月七日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