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4]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3〕1066号)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2月1 日起,在申报缴纳“三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征依据,按1%的比例计征。
    二、个体户和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其应征额按月或按次不足一元的,予以免征。
    三、依照政策法规减免“三税”的,同时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四、退还“三税”的,随其计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返还。 
    五、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三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采取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等征收管理措施。
    六、地方教育附加适用票证、会计、统计等事项,按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七、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为加快基础教育发展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和征收工作。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00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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