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湖四海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巢经国税限改字〔2014〕第5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7日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巢经国税限改字〔2014〕第53号
安徽五湖四海置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40181784905886)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2014年3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2014年10月31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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