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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认定
                                                 2005年03月27日 被浏览 6244 次
 

     一、中国居民身份认定程序
    (一)申请
    中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分公司,居民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等,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属地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和填报《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有关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居民身份证、护照;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
   县以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核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交纳税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不予认定的情况及理由。
    二、外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程序
   (一)申请
   外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外国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等,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向属地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有关资料:
   1. 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2. 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
   3. 个人身份证件、护照;
   4. 委派公司开具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职业证明;
   5. 有关劳务合同;
   6. 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个人);
   7. 银行贷款协议或合同副本
   8. 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及演出或表演合同;
   9.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审核
   县以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具有居民身份的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在该表居民证明栏签字,并提交给中国有关税务当局后,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纳税人不予认定的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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