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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资格认定
                                                 2005年03月27日 被浏览 2428 次
 
    一、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资格认定类型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1.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2.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7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 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4.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 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 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自开票联运业务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自开票联运业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 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 不同时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单位;
    2. 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3. 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五)新办的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可按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和方法
    自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认定。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一)申请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1. 单位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 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 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7. 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书面申请后,应审阅纳税人报送的表格、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登记及纳税情况。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认定事项的调查、审核,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制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交纳税人,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同时登记纳税人基本情况;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通知纳税人不予认定的情况及理由。
    纳税人凭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项涉税事务。
    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
    (一)年审机关、范围和时间
    1.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年审的具体工作,由具有批准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
    2. 地方税务局应按年度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进行资格审验和确认。
    3. 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从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结束,具体期限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二)年审的内容
    1. 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2. 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3. 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 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三)年审的程序
    1. 报告
    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2. 审批
    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资料后,应在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1)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交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2)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通知纳税人有关情况,暂缓通过年审,收缴封存纳税人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清缴货物运输发票。
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五、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开具规定
    (一)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1. 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2. 非货物运输劳务;
    3. 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二)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在缴纳税款后,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四)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船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五)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税款的,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规定征收或预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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