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开征。 第四条 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之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 前项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由省(市)税务机关制发。 第五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缴纳,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 第六条 下列各种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三、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税之车、船,其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交纳牌照工本费。 第七条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机动车
每 辆按净吨位每吨二轮者每辆三轮者每辆
15元至80元 4元至15元 5元至15元 8元至20元
非机动车
每辆每辆每辆
1元至8元 0.3元至6元 0.5元至1元
包括三轮车、黄包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车 辆 税 额 表
备 注
机 动 船
每吨0.30元 每吨0.35元 每吨0.40元 每吨0.45元 每吨0.55元 每吨0.65元 每吨0.80元 每吨0.95元 每吨1.1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非 机 动 船
10吨以下 11吨至50吨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以上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