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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安徽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安监管[2004]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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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 2004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矿山企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其他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按煤炭当年销售收入的4%提取,其它煤矿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 二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2%提取; 三冶金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电力企业按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 1%提取。 第四条 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提取安全费用企业的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安全费用使用的范围: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 第六条 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实施监督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第81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 35条、第3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4]512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6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有困难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给予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二、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 (合地税[2004]565号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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