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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2006]30号
xy                                                 2006年09月01日 被浏览 1191 次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及地方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运输企业)从2006年3月 1日起在客运列车上统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票样附后,目前,该票暂由上海铁路局所在地的上海市地税局监制),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管理。铁路运输企业未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到当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地方各税。
二、各市地税局要尽快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摸清其经营活动类型,除铁路运输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只要涉及地方税的,都要纳入地税部门管理,使用地税发票,并依法缴纳地方各税。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
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
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5年12月6日国税发[2005]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铁道部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
为规范铁路运输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所属铁路客运餐车上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餐车发票是指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的收付款凭证。
二、铁路餐车发票为单张两联式,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平行设置,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发票联。定额发票的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发票式样附后)。
三、为了保证铁路餐车发票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和识别,铁路餐车发票采用65克干式复写纸印制,票面背涂为浅绿色,并印有“铁路专用”字样,规格为150×70MM。铁路餐车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由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向其纳税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可在其铁路局客运列车上跨省使用。
四、铁路餐车发票从2006年3月1日启用,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领取的税务发票,可延期使用到   2006年6月30日。未使用完的旧发票应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于2006年7月 31日前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
五、铁路部门各用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工作,季度和年度终了 15日之内必须向当地省级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六、铁路餐车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倒买倒卖,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铁路局、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铁路餐车发票和铁路运输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票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告知社会,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当铁路部门的发票使用涉及到两个以上省市管辖业务交叉时,铁路部门应与相关的省级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附件: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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