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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 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民福字[2006]24号
xy                                                 2006年08月31日 被浏览 1328 次
 

各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使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现将做好2005年度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度
做好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也是对社会福利企业实施有效管理与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地民政、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认真组织实施。今后,仍由各市民政、税务部门牵头,每年第一季度对本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共同进行一次年检认证。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税务机关不予审核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二、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的标准
1、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3、每个残疾职工都应有适当劳动岗位,残疾职工劳动岗位出勤率不低于80%。
4、企业是否为残疾职工办理了养老、医疗保险。
5、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生产劳动或经营。
6、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7、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8、制定了残疾职工岗位技术培训规划,并完成了年度实施目标的各项工作。
9、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年检认证的范围和程序
1、民政部门(含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殡仪馆所等民政系统的下属单位)、街道(含居委会)、乡镇、残联等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以上单位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形式:可以用资金、技术、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参与。
2、凡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应办理年检认证。
3、福利企业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年检报告和本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
4、民政、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年检认证标准组织验收,并分别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年检栏中注明“经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或“注销证书”的年检结果。
年检中,如发现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税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证书并按规定追回减、免、退税税款。
①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②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③残疾职工劳动岗位出勤率未达到标准的;
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年检认证的;
⑤涂改、伪造、借租、转让《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⑥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各地民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协作,确保质量,按期完成。各市民政、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省里将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各市民政、税务部门要将每年的年检结果及时上报省级民政和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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