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5月17日
用户名: 密 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各税种优惠政策
·行业税种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社会保险费
·费金(费)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打 印
请选择分类: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相关行政法规 | 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 | 房产税 | 城市房地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印花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资源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其他法规政策 | 契税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6]18号
xy                                                 2006年08月31日 被浏览 1122 次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征缴行为,减少税收流失,根据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现将律师事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工作。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合理确认固定资产折旧、期间费用、待摊费用等费用的摊销比例,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做到据实核算,依率计征。
二、完善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对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征收率两种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在5%—7%的幅度范围内,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后确定。
三、逐步推进律师事务所建账建制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精细化管理,督促、辅导律师事务所开展建账建制工作,帮助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依法办税能力。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已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改为核定征收。各律师事务所也应建立和健全账证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为实现向全行业查账征收过渡奠定基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