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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5]172号
xy                                                 2006年07月14日 被浏览 1195 次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执行问题,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印发给你们,请务必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财税[2005]183号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基层地税机关,并认真遵照执行。
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
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2日  财税[200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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