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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5]149号
xy                                                 2006年06月07日 被浏览 1590 次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凡与该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该文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21日          国税发〔2005〕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 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 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 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 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 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 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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