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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414号
xy                                                 2006年06月07日 被浏览 1558 次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改造的废弃土地,比照该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10月14日  国税函[2005]96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 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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