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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4]367号
xy                                                 2006年05月26日 被浏览 1477 次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实行跟踪管理和检查。重点检查房产原值、用途、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如发现虚假情况,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各地要将以上规定和要求,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23日、国税函〔20048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并设立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4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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