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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行南京分行、地税局、物价局转发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房[2002]387号
xy 2006年05月15日 被浏览 1476 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千方百计,培育搞活房地产市场
目前我省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市之间发展还很不平衡,要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住房建设任务还非常艰巨。加快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当前与今后一段时期,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流通,提高个人住房消费能力,把巨大的住房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多方面制定办法,采取措施。
(1)认真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住房货币化分配不到位或尚未起步的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到位。
(2)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3)简化已购公房上市审批程序。取消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房改部门、原产权单位和售房人夫妻双方单位的审批环节。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和重要机关内不宜出售的住房,有关原产权单位最迟要在2003年3月底前将房屋所在地段、幢号、房号报市县房地产业管理部门,以便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把关。
(4)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努力拓宽房地产中介方式,增加服务品种,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良好品牌的中介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于开展置业担保、房屋收购和置换业务的中介和经营企业,市县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5)引导产权关系较清晰的存量房屋出租、转租,以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同时鼓励以出租为目的住房投资,积极进行房地产租赁体制的创新。
(6)认真落实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优惠政策。在1999年8月1日以后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优惠政策。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以补偿的货币购买住房的成交价没有超出补偿货币的部分,免征契税。
(7)加快房地产交易中心建设,要把房地产交易中心建成房地产信息交汇中心、房地产政策法规与有关知识咨询中心、房地产金融、房屋买卖、置换、租赁业务的互动中心、房地产产权产籍资料的查询中心、交易结算机制的创新中心,发挥好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刺激、促成房地产交易方便的作用。要切实方面群众,使房地产交易有关咨询、档案查询、合同签定、房地产测绘、交易、信贷、抵押等手续办理、产权登记发证等可以全部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内解决。
二、加强对住宅与房地产业工作的协调领导,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房地产业管理(开发)、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住宅建设的现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全国、全省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形势等,尽快编制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并做好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通过制定中长期规划,确定好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等,努力缩小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有关发展指标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城市规划部门要根据住宅建设规模等确定好住宅小区(组团)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分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管理,各类园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要根据住宅建设等方面的土地需求量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好土地的供应计划,逐步实现按计划供地;要完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制度,年度拟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的数量等情况应在年初向社会公布,以避免因政策信息等不透明而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盲目竞相购地,进而导致购地后无法实施造成土地闲置、土地价格畸高畸低等情况发生,影响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要编制与住宅发展相适应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邮电、城市交通等专项规划,使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住宅建设同步建设。
在整顿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转变为指导房地产业发展、协调各部门行动的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加,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
市、县房地产业管理部门要结合中国房地产信息网系统的建设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系统,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
三、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保持我省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要保持我省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有良好的房地产法制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简便高效,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当前要针对一些薄弱环节做好有关工作。
要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审批行为。结合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立项到销售的各种审批环节与管理环节,坚决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对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按照简化、归并、规范、公开的原则,建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与审批程序图,公布于众,明确各部门管理责任与配合责任,并建立错案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并避免给不法企业以可趁之机。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鉴于目前我省城市居民的住房状况与收入状况,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应是我省长期政策,各地要从落实“三个代表”与发展我省经济的高度,认真组织好经济适用房的实施。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精神,尽快制定完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与审查办法,严格审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加大对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查处力度。今后凡未建立审查和监督制度的城市,不得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所有单位不得新征土地用于职工集资建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鼓励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但不得吸收外单位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有关单位以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之名行商品房之实,防止消费者以商品房价格购得经济适用房的产权。
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环节收费行为。凡未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收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所缴纳的合法收费全部纳入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不得在价外另外收费。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建设、房地产业管理(开发)、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项清理收费政策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环节的收费项目、标准定期进行公示,未列入公示范围的,房地产企业与消费者有权拒交。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单位与开发企业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或提高标准的,要依法严厉查
处。
认真做好住房价格调控工作。稳定住房价格是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房地产管理(开发)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住房价格调控制度和行为规划的建设,要针对住房建设成本、价格、利润过高的问题进行调控,稳定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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