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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地税[2001]68号
xy                                                 2006年05月10日 被浏览 1186 次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有效性、准确性、及时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办法》规定,在全省县级(含县、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二、在我省范围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税务案件:
   (一)涉税数额较大的:
   1、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涉及应缴税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涉及应缴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涉及应缴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涉嫌触犯刑法,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税务违法案件;
   (四)上级税务机关或有关部门转办并须上报查处结果的税务案件;
   (五)重大税务举报案件;
   (六)涉外税务案件;
   (七)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的税务违法案件;
   (八)案情重大,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九)案件查处结果可能会对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所属稽查部门,对符合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税务案件,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的7日内,填写《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完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税务管理相对人未提出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应及时将案件材料退还稽查部门归档。
    五、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文书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六、为便于做好重大案件审理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各地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的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省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七、原《安徽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理办法》(皖地税[1999]27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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