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5月19日
用户名: 密 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各税种优惠政策
·行业税种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社会保险费
·费金(费)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打 印
请选择分类: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相关行政法规 | 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 | 房产税 | 城市房地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印花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资源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其他法规政策 | 契税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0]239号
xy                                                 2006年05月10日 被浏览 1304 次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进一步做好对资源税代扣代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资源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严格按照资源税条例及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二、切实做好“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开具和使用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资源税时,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开具证明,同时要主动宣传“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作用,鼓励矿产品收购单位主动向销售方索取“资源税管理证明”,正确划分已税和未税矿产品,以避免重复征税。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