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5月04日
用户名: 密 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各税种优惠政策
·行业税种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社会保险费
·费金(费)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打 印
请选择分类: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相关行政法规 | 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 | 房产税 | 城市房地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印花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资源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其他法规政策 | 契税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机动三轮车和小四轮拖拉机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0]130号
xy                                                 2006年05月09日 被浏览 1477 次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机动三轮车和小四轮拖拉机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请示》(亳地税[2000]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拖拉机征免界限问题
    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同年,安徽省政府《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皖政[86]106号)第六条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以营业性运输业务为主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以上政策规定,目前仍然适用。对于具体征免界限难以掌握确定的,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072号)第三条规定:可根据从事农业生产时间的长短确定比例定额征收,严禁按人头、按户、按田亩摊派税款。  
    二、关于农村机动三轮车征免界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农村机动三轮车凡用于营运或作为交通工具的,都是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都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
税。
    三、关于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省政府《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皖政[86]106号)第七条规定: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因此,6月份征收车船使用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四、关于白条收据问题
    用白条收据收取车船使用税的做法是违反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的,应按“一税一票”的原则将税票开到纳税人手中。对用白条收据收取的税款已入库的,要给纳税人补开完税证;税款未入库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辆税收管理的通告》(1999年4月1日发布)中车船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是符合现行车船使用税税收政策规定的。
    请你局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到应收尽收。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