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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地税局 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9]611号
xy 2006年05月08日 被浏览 1486 次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及时建立工作协调配合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确定专人负责土地证书年检中有关土地税收的征税工作,办理具体业务。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等契税应税行为,要从严把关,并及时向财政征收机关通报有关土地涉税案件。对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且转让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查验土地使用者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财政征收机关。
三、对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土地使用证未粘贴印花税票或粘贴的印花税票未按规定注销的,土地管理部门应督促纳税人及时贴花并按规定注销,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地税机关。
四、对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证书登记的面积与土地使用人实际占地面积不符,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土地变更权属资料。地税机关应以变更登记后的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作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五、对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其增值税征管,必须遵照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1996]第191号)执行。
六、对土地管理部门通报的涉税问题,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土地管理部门。对于严重涉税案件,各级征收机关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协助征收契税等土地税收而增加的费用,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根据查补税款金额的大小从征收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地要将汇总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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