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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阜阳市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批复
皖地税[1998]185号
xy                                                 2006年04月28日 被浏览 1195 次
 
阜阳市人民政府:
  你市上报的《关于对我市非机动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请示》(阜政秘[1998]147号)已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我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同意你市(包括所属各县、市、区)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每辆车每年税额4元,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你市开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严格执行车船使用税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对你市要求开征10吨以下非机动船及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问题,鉴于这两个应税项目税源流动分散,不易管理等实际情况,为集中精力抓好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工作,对此暂不同意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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