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介
领导致辞
公司领导
机构设置
业绩荣誉
联系我们
税务咨询
税务代理
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纳税审查
专业培训
涉税鉴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税收公告
公司公告
财经要闻
税务机构
税务登记
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
税款交纳
凭证管理
税务认定
减税管理
提问选登
咨询一览
我要咨询
服务投诉
领导信箱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5月17日
用户名:
密 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
各税种优惠政策
·
行业税种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
社会保险费
·
费金(费)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打 印
请选择分类: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相关行政法规
|
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
|
房产税
|
城市房地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印花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资源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其他法规政策
|
契税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
xy 2006年04月24日 被浏览 1214 次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原值问题的请示》(滁地税政一字(96)0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印发的《1995年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实施细则》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单位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因此,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单位的房产进行重估后,应按其重估后的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对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调整房产原值的,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其房产原值。
非国有企业、单位的房产经评估后,其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比照国有企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
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