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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48号
xy                                                 2006年04月24日 被浏览 1215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加强税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土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建设、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设起一套完善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
    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权属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国准确房地产权属及转让时间、价格等征税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
    三、凡是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不属于征税范围或应予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凡没有取得主管税务部门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比较健全,且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具备土地增值税代征能力的地区,从有利于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出发,按照税务机关征收为主的原则,把一些不易于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凡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省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资格并报税务部门备案的房地评估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与现有房地产转让管理过程中的价格申报及其价格评估结合起来,以防止因重复评估而加大成本、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况。
  接受委托的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按税务部门要求按期将评估结果报送房地产所在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参考的同时,应将评估结果报当地政府设立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管理机构审核。  对于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凡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取得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定并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者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的《房地产评估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联合签署。
  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守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不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由于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各级税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土增值税的各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对于土增值税开征之后出现的将房地产转让归避成房屋租赁或其他交易方式等逃避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各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应当认真执行建设部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严格把关,主管税务部门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望各地迅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

附表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纳税人名称
详细地址
经济性质
业    别
转让项目名称
项目详细座落地址
转让面积
占地面积(m2)  转让价格(万元)
建筑面积(m2)
增值税(万元)
完税情况或免税情况
审核人员签章年    月     日    征收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  此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征收机关,另两份交转让人分别交房管、土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由房管、土地部门留存。
    附表二
   省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单位
地、市                            评估机构名称
 省直      安徽省建新房地产信息咨询中心安徽省房地产事务所
合肥市     合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所
肥东县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肥西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长丰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蚌埠市     蚌埠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怀远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固镇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五河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芜湖市     芜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芜湖县房地产中介事务所
南陵县房地产
价格评估事务所
繁昌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马鞍山市   马鞍山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当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淮南市     淮南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凤台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地、市         评估机构名称
安庆市    安庆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
望江县房地产价格评估
潜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所
岳西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宿松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怀宁县房地产交易所
枞阳县房地产交易所
桐城县房地产价事务所
淮北市    淮北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濉溪县房地产价格管理所
铜陵市    铜陵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
铜陵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黄山市    黄市市房地产价格事务所
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价格事务所 
徽州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黟多县房地产价格事务所
祁门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歙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休宁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六安地区  六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寿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霍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霍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金寨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巢湖地区  巢湖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和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庐江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无为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含山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地、市     评估机构名称                                          
宿县地区   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萧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砀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泗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辟璧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阜阳市    阜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亳州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
阜南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涡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蒙城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颍上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太和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临泉县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利辛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界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滁州市    滁州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天长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明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全椒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来安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定远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凤台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宣城地区     宣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

广德县    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宁国县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泾县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郎溪县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旌德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        绩溪县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池州地区  池州地区房地产估价所
贵池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石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青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东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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