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5月07日
用户名: 密 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各税种优惠政策
·行业税种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社会保险费
·费金(费)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打 印
请选择分类: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相关行政法规 | 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 | 房产税 | 城市房地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印花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资源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其他法规政策 | 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44号
xy                                                 2006年04月20日 被浏览 1404 次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可比照<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地税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价值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未超过的,按房产价值计征.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临时铺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账上也不反映的,为支持商品房开发,对该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旧保留的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无论如何计账,是否确定产权,均应照章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三,关于外籍个人购置的房产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