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5月07日
用户名: 密 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各税种优惠政策
·行业税种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社会保险费
·费金(费)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打 印
请选择分类: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相关行政法规 | 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 | 房产税 | 城市房地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印花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资源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其他法规政策 | 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6]62号
xy                                                 2006年04月20日 被浏览 1462 次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煤层气资源,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国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对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四,开采陆上煤层气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1990]第3号令)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矿区使用费.
    五,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