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5月19日
用户名: 密 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各税种优惠政策
·行业税种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社会保险费
·费金(费)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打 印
请选择分类: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相关行政法规 | 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 | 房产税 | 城市房地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印花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资源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其他法规政策 | 契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5号
xy                                                 2006年04月06日 被浏览 1259 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
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
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
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
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税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
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
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
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3日、5
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
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 7日内
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
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
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 
附件: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
     税目     │   征收范围   │ 计税单位 │ 税率(税额)
────────────┼──────────┼─────┼───────
 一、烟         │          │     │
  1.甲类卷烟      │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     │ 45%
  2.乙类卷烟      │          │     │ 40%
  3.雪茄烟       │          │     │ 40%
  4.烟丝        │          │     │ 30%
 二、酒及酒精      │          │     │
  1.粮食白酒      │          │     │ 25%
  2.薯类白酒      │          │     │ 15%
  3.黄酒        │          │  吨  │ 240元
  4.啤酒        │          │  吨  │ 220元
  5.其他酒       │          │     │ 10%
  6.酒精        │          │     │ 5%
 三、化妆品       │ 包括成套化妆品   │     │ 30%
 四、护肤护发品     │          │     │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包括各种金、银、珠 │     │ 10%
            │ 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     │
 六、鞭炮、焰火     │          │     │ 15%
 七、汽油        │          │  升  │ 0.2元
 八、柴油        │          │  升  │ 0.1元
 九、汽车轮胎      │          │     │ 10%
 十、摩托车       │          │     │ 10%
 十一、小汽车      │          │     │
  1.小轿车      │          │     │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          │     │  8%
  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          │     │
  (含2200毫升)   │          │     │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 │          │     │  5%
  —2200毫升的(1000 │          │     │
  毫升)       │          │     │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          │     │  3%
  下的        │          │     │
  2.越野车(四轮驱动)│          │     │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          │     │  5%
  上的(含2400毫升) │          │     │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          │     │  3%
  下的        │          │     │
  3.小客车(面包车) │  22座以下     │     │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          │     │  5%
  上的(含2000毫升) │          │     │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          │     │  3%
  下的        │          │     │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