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介
领导致辞
公司领导
机构设置
业绩荣誉
联系我们
税务咨询
税务代理
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纳税审查
专业培训
涉税鉴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税收公告
公司公告
财经要闻
税务机构
税务登记
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
税款交纳
凭证管理
税务认定
减税管理
提问选登
咨询一览
我要咨询
服务投诉
领导信箱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企业概况
|
业务介绍
|
税收政策
|
最新动态
|
办税指南
|
在线咨询
|
主要客户
|
在线留言
|
下载中心
今天是:
2024年05月18日
用户名:
密 码:
政策法规
优惠政策
·
各税种优惠政策
·
行业税种优惠政策
税收法制
基金规费
·
社会保险费
·
费金(费)
帐 号:
密 码:
如何成为VIP
打 印
请选择分类: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相关行政法规
|
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
|
房产税
|
城市房地产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印花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资源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其他法规政策
|
契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94号
xy 2006年03月23日 被浏览 1249 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是否退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4〕3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
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车船使用税退税额应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
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华瑞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合肥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614072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九狮桥街4号(省委对面)
E - MAIL: hr@hfhrsws.com 邮编:230061 技术支持:
美讯科技
皖ICP备070124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