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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 2006年02月20日 被浏览 3971 次
1、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是哪些?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3)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养老、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4)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当参加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医疗、失业保险费。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2、 如何确定社会保险费费率?
养老保险费:自2005年3月1 日起,缴费单位现行缴费费率在20%的维持不变;缴费费率低于20%的,统一到20%;缴费费率为21%、22%的,调整为20%;缴费费率为23%的,调整为2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统一由7%调整为8%。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率仍为20%,其中从业人员承担的费率由7%调整为8%。
出中心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两年内协保人员缴费户缴费费率维持不变;出中心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两年期满协保人员缴费户缴费费率,由16%提高到20%。
以个人名义接续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6%调整到17%。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
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2%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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