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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契税、城建税从条例入法的变化在何处(一)
                                                 2020年08月18日 被浏览 577 次
 
ium; COLOR: rgb(0,0,0); WORD-BREAK: break-all; CURSOR: pointer; TEXT-DECORATION: none; transition: all 0.2s linear 0s; overflow-wrap: break-word" href="https://www.shui5.cn/article/ee/46340.html">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所规定的减按1%、1.5%、2%征税的契税优惠政策,原规定也经过国务院批准。另一方面,也遵循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对国务院予以授权,对契税1%、1.5%、2%税率的规定,也符合本条对居民住房保障需求的减免税情形,上述税率仍可能继续执行。

  2、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在本法中明确

  整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等规定,将明确的免征契税条款吸收立法,以最大程度兼顾税制平移与税收立法的体系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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