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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税[2020]14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07月27日 被浏览 351 次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20]14号      2020-07-1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解决企业困难,帮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展,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020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2个月(含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020年相应两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1个月(含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对应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出租人对部分承租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的,只能按比例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为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租计征房产税比例为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出租建筑面积的比例。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2020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减免租金证明等资料。

  符合申请2个季度以上困难减免条件的,可进行一次申请,财税部门核准后,纳税人只需在相应季度申报期进行减免税申报即可。

  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所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四、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各县(市、区)财税部门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

  五、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申报。其中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8;出租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归类到“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8。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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