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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8]195号
                                                 2009年03月09日 被浏览 1571 次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我省失控发票管理,补充如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的失控发票采集范围、处理流程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因纸质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毁损的专用发票,不得纳入失控发票范围。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走逃户的管理。对辖区内发生走逃户现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征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逐户进行核实,并分清责任,从源头上落实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定月供应量、次发售数量已经超过其实际使用量的,应定期(三个月或六个月)及时对CTAIS或防伪税控网络版的防伪税控企业专用发票用量进行核实调减;对经营不正常、长期不再使用专用发票的,应将其结存专用发票予以退回或作废。
  四、对于使用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企业按专用发票安全保管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关保管设备和管理制度,确保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安全。
  五、对于“认证后失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应比照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即“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的发票,在发现当月的税款所属期先作进项转出,再根据审核检查结果依规定作最终处理。
  特此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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