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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税前全额扣除制可望在穗实施
                                                 2006年02月28日 被浏览 1221 次
 
  “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严重影响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有政协委员提出,不合理的捐赠税收政策影响了广东慈善事业的发展。

  委员指出,按照有关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此项规定,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过部分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因此,委员明确建议,应该有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不管捐赠多少,都应获得全额税前扣除的待遇,并简化办理程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去年广州市慈善会募集善款5300多万元,在全国排到第二名,但所有款项都未免除全额所得税,个人和企业的税前扣除比例分别为30%和3%.慈善会副秘书长苏耀文说,由于捐赠税额有别,去年有几家民营企业在签定认捐书后又改将善款赠入省会,不然总数肯定更高。

  据苏耀文介绍,目前广东只有省慈善总会和深圳慈善会享有该政策。但广州市慈善会将在今年3月底专程前往深圳“取经”,税前全额扣除制度可望很快在广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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