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年所得12万元(含12万元 下同)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该纳税申报表可以从合肥地税网站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地税办税服务厅等资料发放点免费领取。 三、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申报方式 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采用窗口申报方式。窗口申报由纳税人上门办理,也可以书面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七、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我局咨询热线12366,或登录我局网站(www.ahhf-1-tax.gov.cn)查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电话:5690119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