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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事业基金会获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2006年06月20日 被浏览 1056 次
 

  记者从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6日正式发布财税[2006]66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据悉,此次与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同时获得批准的还有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7家基金会。

  据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秘书长孙公麟介绍,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取得此项优惠政策,意义重大。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只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分别扣除3%和30%以内。与全额扣除的区别在于:所得税前扣除3%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捐赠

  金额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内可以扣除,超过3%部分按国家规定比例缴纳所得税。他举例说,如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捐赠30万元以内可在税前扣除,超出30万元的部分不允许扣除。根据财税[2006]66号文件,对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捐赠税前全额扣除,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捐赠的款项,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我国现有基金会1200家,其中全国性基金会80多家。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对基金会的捐赠,企业纳税人的捐赠额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迄今为止,享受优惠政策允许全额扣除的只有21家基金会,除上述8家外,2003年批准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华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2004年批准的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治疗基金会、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今年批准的还有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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