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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文件管理办法》发布
                                                 2006年02月23日 被浏览 1234 次
 
 为统一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等事项,从源头上预防产生违法或不当的“红头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施行。
  
  《办法》指出,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县(市、区)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本部门公报或公告、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政府网站、本部门网站上刊登。不具备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或发放宣传材料及时公布。未按规定公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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