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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理由让高档住宅与消费税调整擦肩而过
                                                 2006年03月24日 被浏览 1200 次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4月1日起我国消费税政策将有重大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此次消费税调整的政策导向是明显的,促进环保、促进节约、调节收入分配是主旋律。不过,令人不解的是,本次新增的税目中并没有公共舆论一度力推的“高档住宅”。面对媒体的疑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举出了三条:一是“不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列”,二是征管上存在难度,三是“考虑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要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总体要求”。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难以令人信服。要说“不在征税范围”,本次新增的税目中没几个是属于原定征收范围的。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开列出十一个税目,里面根本没有给高尔夫球、高档手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留出位置,而这显然没有妨碍对这些产品开征消费税。

  要说“征管存在难度”,对汽车、筷子征税并不比对住宅征税容易。说到档次界定,区分中低档手表和高档手表并不比区分住宅档次容易;至于实际征收的难度,一次性筷子、手表、高尔夫球以及汽车等产品恐怕更令征管者棘手——因为目前税务部门主要在产品生产环节征消费税,厂商通常采取生产环节定低价、流通领域定高价的办法避税;而住宅通常由开发商直接销售给个人,流通环节少,企业避税漏税的难度较大。对于征管者而言,对住宅征收消费税并不比征收契税、房产税困难多少。

  至于谈到征税对于消费需求的影响以及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符合程度,更找不到“豁免”高档住宅的充分理由。一方面,住宅市场处于结构失衡状态,高档住宅供过于求而中低档住宅供不应求;另一方面,作为奢侈品的高档住宅的需求弹性其实并不大,只要消费税税率不是高得离谱,需求一般不会急剧下降。因此,对高档住宅征收消费税,最好的结果是优化住宅市场结构,最坏也不会坏到导致高档住宅市场崩盘。更为重要的是,《“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大户型高档商品房”。对高档住宅征消费税,无疑正是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必要举措。

  政府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一是有利于抑制资源的过度消耗,二是增加财政收入以备转移支付、平抑社会贫富差距。高档住宅是典型的奢侈品,购买高档住宅特别是购买多套高档住宅往往属于“炫耀性消费”。而大量建设高档住宅,还占据了土地等重要稀缺资源,挤压了中低档次住宅的供给。因此,对其征收消费税既具有目的上的合理性,又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基础。即使高档住宅不是征税的首选,至少也不应该排在高档手表之后。

  此次消费税重大调整,高档住宅未列新增税目之中,实在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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