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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将免税两年
                                                 2006年03月13日 被浏览 1128 次
 
  3月10日,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少春表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记者招待会,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强、教育部副部长赵沁平和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少春就建设创新型国家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张少春表示,2006年中央财政科技支出716亿元,比上年增加115亿元,增长了19.2%。这个增幅明显高于中央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增幅。在“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也将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利用这个政策信号,来鼓励和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科技自主创新,更加重视科技的投入。

  张少春陈述了其中的五个政策要点:

  第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允许企业加速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仪器的折旧;

  第三,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完善进出口税收政策,进口税收政策的优惠要从对企业进口整机设备,逐渐转变到鼓励国内企业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装备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上;

  第五,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对于加强我国企业创新能力,张晓强说:“今后5年,国家将组织研制包括核电站、高速铁路装备等16项重大成套技术装备。进一步加强节能、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一批重大产业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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