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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增值税新政策梳理
                                                 2023年11月07日 被浏览 39 次
 
2023年增值税新政策梳理
(更新日期:2023.10.27)
文件字号 文件名 政 策 要 点 关联文件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备 注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延续加计抵减政策:
①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②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023/1/9 2023.1.1-
2023.12.31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3/8/1 2023.1.1-
2027.12.31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项目),不适用3降1,具体包括:
①销售其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③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④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保服务选择差额纳税;
⑤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⑥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纳税。
3 财税[2023]17号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发改高技[2023]287号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财关税[2021]4号
国发[2020]8号
2023/4/20 2023.1.1-
2027.12.31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文件字号 文件名 政策要点 关联文件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备注
4 财税[2023]25号 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023/7/17 2023.1.1-
2027.12.31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财税〔2023〕25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适用财税〔2023〕25号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财税〔2023〕2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企业10月10日网上申请,“清单制”管理。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国科发火[2016]32号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023/9/3 2023.1.1-
2027.12.31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实行“清单制”管理。
6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3/8/28 2019.1.1-
2027.12.31
该项政策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①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②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③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2023/8/18 ①2018.1.1-
2027.12.31
②2019.1.1-
2027.12.31
③2019.1.1-
2027.12.31
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飞机的整机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财税[2017]44号
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023-8-2 2019.1.1-
2027.12.31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文件字号 文件名 政策要点 关联文件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备注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①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财税[2017]44号
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023/8/1 2019.12.1-
2027.12.31
1.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同上。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注】
财税[2017]44号、财税[2017]48号规定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税[2017]77号规定的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执行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税[2017]44号
财税[2017]48号
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023/9/26 2017.1.1-
2027.12.31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3/9/26 2018.7.1-
2027.12.31
“农户”范围同上。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
,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
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48号 2023/9/24 2017.1.1-
2027.12.31
“农户”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
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
(含本数)以下
的贷款。
 

文件字号 文件名 政策要点 关联文件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备注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
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023/8/1 2018.1.1-
2027.12.31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税发[1994]244号
2023/8/17 2018.11.30-
2027.12.29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
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办发[2018]21号 2023/8/21 见“政策要点”列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建保[2010]87号
2023/8/18 2019.1.1-
2025.12.31
公租房是指:
①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②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3/8/28 2019.1.1-
2027.12.31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2023/8/2 2023.1.1-
2027.12.31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第1项的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第2项的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2023/8/2 2019.1.1-
2027.12.31
文件字号 文件名 政 策 要 点 关联文件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备 注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3/9/22 2019.1.1.-
2027
供暖期结束
①“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②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③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
④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21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
增值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
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
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2023/9/22 2019-1-1-
2027-12-31
①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
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②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
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
单位。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财税[2016]73号
财税[2011]89号
2023/9/22 2011-1-1-
2027-12-31
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详见文件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文件字号 文件名 政策要点 关联文件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备注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023/9/22 2018.1.1-
2027.12.31
①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
②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③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注】增值税“先征后退”及“先征后返”业务,均由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目前,各类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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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文件名 政策要点 关联文件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备注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
2023/9/22 2020.5.1-
2027.12.31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即:二手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
财税[2000]42号
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令第35号
2023/9/26 2019.2.1-
2027.12.31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9]16号
国办发[2018]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23/10/23 第1条:
2019.1.1-
2027.12.31
第2条:
2011.3.1起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转制业务的具体范围,详见71号公告)。
2.企业名单确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3.享受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规定的五个条件
29 财关税[2023]15号 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23/8/18 2024年至2025年期间 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30 财税[2023]15号 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1.铁路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2.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财税[2020]56号
财税[2020]30号
2023/4/7 详见财税〔2023〕15号文件附件1、附件2 1.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3.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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