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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段永基建议调整中小企业增值税
                                                 2006年03月07日 被浏览 1224 次
 

    “国内外的发展经验都证明:真正发挥创新价值的企业中,70%以上是中小企业。因此,调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征收办法,是培育千千万万创新型企业、大幅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最有效措施。”这是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四通集团董事长段永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所指出的。

  段永基认为,既然中央已明确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战略,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就应该用政策杠杆,大大激发中小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用扶持政策,大大增强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组成一支浩浩荡荡的创新型企业大军,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战略才能真正实现。

  因此,段永基的理由是:首先,应将中小型科技企业研发投入从企业所得税抵扣改为从企业增值税中抵扣,他说,根据国务院关于技术创新的扶持政策,企业研发投入可按150%的比例从企业所得税中抵扣。但我国绝大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长期处于投入小、资金缺、风险大、利润薄的窘困状况,如从企业所得税中抵扣研发费,对这类企业帮助不大,完全起不到鼓励自主创新、增强创新能力的作用,而改为从企业增值税中抵扣,企业才可得到较大实惠。

  其次,在中小型科技企业中全面实施国务院已批准下发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按照国际分类标准,属于“生产型”增值税:企业消耗的生产资料可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但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不能抵扣;同时,企业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特别是研发人员人力成本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结果上看,这种税收政策十分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有利于高能耗、高资源消耗企业,而十分不利于技术创新型企业。

  段永基建议:一、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研发成本,一律作为进项成本抵扣。研发成本含:研发人员工资、四险一金、奖金、加工费、培训费、差旅费、测试认证费、研发设备及研发设施投入等;二、产学研合作的各项支出: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因为校方或研究机构对其提供的技术产品和技术服务收费,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但若经过第三方审计确认,其总额也应可用于抵扣销项增值税;三、允许中小型科技企业设立“技术准备金”。参照韩国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经验,允许中小型科技企业为解决技术研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至5%提取

  “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入,并允许企业在3年内使用。为降低以上政策实施可能造成的风险,取得成功推行的经验,可选择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行试点,逐步完善、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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